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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明村镇管理办法
2007-4-24 16:09: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明村镇建设的管理,提高文明村镇建设水平,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使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村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先进集体,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追求高尚精神文化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整体文明程度,把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在农村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文明村镇的标准
第四条 市级文明村镇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文明镇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党组织的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把创建文明村镇工作纳入本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活动不断深化,农村整体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2、镇级经济不断壮大。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大力发展地域经济,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重视科教兴农,积极推广农业高新技术,加大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区县乃至全市先进水平。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妥善安置。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
3、思想教育成效显著。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宣传教育阵地齐全,思想政治工作进村入户,创“三户”(新风户、五好户、文明户)等活动的开展率100%。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实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达100%,无二次土葬和乱建坟墓现象。
4、镇容镇貌整洁优美。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划部门的要求,搞好全镇总体规划和建设,不断完善道路、通讯和公共设施,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抓好村镇环境治理,清理无照经营,马路市场。清除违法建设、违章占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城镇管理。卫生保洁责任制落实,垃圾渣土及时清运。卫生保健制度健全,消灭卫生死角。重视环境保护,排污达标,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因地制宜搞好绿化美化,为群众营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以镇为单位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达到市卫生镇标准。
5、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与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法令,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坚决杜绝“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有效遏制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虐待妇女儿童、买卖包办婚姻现象。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等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对“两劳”人员的帮教成效显著。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少,集体上访得到有效控制。
6、科教文化稳步发展。农村劳动力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教育达到省级教育现代化标准。科技投入不断增加,对农民有计划进行科普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坚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达到省级群众文化先进乡镇标准。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60%。
(二)文明村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支部一班人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无违法乱纪现象;基层组织健全,村务公开,形成制度;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能起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联系户制度落实,党群关系密切。
2、村级经济不断壮大。积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优化农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重视科教兴农,积极推广农业高新技术,加大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经济收入逐年增加,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并基本达到共同富裕。
3、思想教育成效明显。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创“三户”(新风户、五好户、文明户)等活动的开展率100%,评选比例不少于85%。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实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达100%,无二次土葬和乱建坟墓现象。
4、村容村貌整洁优美。模范执行规划、卫生、绿化等方面的法规,严格落实各种责任制。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环境整洁、道路平坦,垃圾不乱倒,脏水不乱泼,禽畜不乱放,柴草不乱垛,物料不乱堆,消灭卫生死角。清除违法建设、违章占道。重视环境保护,排放达标,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不断改善道路等公共设施状况,因地制宜搞好绿化美化,为村民营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5、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与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法令,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无买卖妇女和包办婚姻现象。坚决杜绝“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火灾等责任事故。对“两劳”人员的帮教成效显著。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少,无集体上访。
6、科教文化稳步发展。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适龄少年儿童入学率达100%,办好所属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农民学习科学技术,向农民传播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农村劳动力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建有村级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成人教育培训率达到30%以上。
第三章 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南京市文明村镇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本市各区县所辖的建制镇和行政村,凡按照文明村镇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参创单位,可申报参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年度文明村镇的评选: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2、发生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性质严重或当地影响较大的;
3、出现与市级文明村镇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市民观察员和市民举报监督的问题及整改力度的情况,将作为文明村镇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南京市文明村镇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各村镇在申报市文明村镇前,要对本村镇进行自查,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2、经自查,认为达到申报条件的村镇可填写《南京市文明村镇申报表》,并附自查报告,本着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
3、市文明村镇的申报经过初审合格后,在本村或本镇进行公示,说明申报和评选市文明村镇的情况,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4、各区县对参评村镇进行初评后,向市文明办推荐。市文明办组织综合审核,形成建议名单,经市文明委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南京市文明村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条 南京市文明村镇可由所在上一级党委、政府予以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被命名市文明村镇,每两年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文明村镇创建水平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四章 文明村镇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领导。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文明村镇实行市、区(县)、镇分级管理。市文明办委托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所在的市级文明村镇进行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4年12月6日


 


来源:南京市文明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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