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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明社区管理办法
2007-4-24 16:05: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动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强文明社区建设的管理,使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社区是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行政区划的街道为载体,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先进集体,是街道“三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城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社区整体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文明社区的标准
第四条 市级文明社区应符合下列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领导班子注重自身建设,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社区意识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
2、社区环境整洁。主次干道畅通,路面平整,人行道板完好,绿化布局合理,无违章搭建现象、无无证摊点现象、无乱张贴现象,沿街店铺无跨门经营现象;排水、环卫设施完善;社区单位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制度落实,有固定的卫生宣传和禁烟点。
  3、社区秩序安定。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完善群防群治体系,居住小区有巡逻等安全防范制度,封闭小区有门卫值班,设有社区警务室,有社区民警值班制度;各类帮教小组正常开展活动,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热线,社区内无黄、赌、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4、社区组织健全。建立以街道为核心,以社委会为基础,以社区内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文明社区创建组织;群众对党政机关满意度大于80%;居民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80%以上的居民参与选举;加强各级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社区工会、社区妇联和社区团组织活动经常,作用明显;健全外来人口的管理机构。
5、整合社区资源。重视社区资源的开发,街道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建组织,制定章程,明确任务,做到共建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6、社区服务完善。居民生活设施齐全,服务网络布局合理,居民群众生活方便;社区便民利民设施不断完善,建有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多渠道地解决下岗、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7、社区教育落实。社区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有市民学校,有一支专兼职的常年社区教育骨干队伍;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有效地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积极做好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有科普文化广场,有科普画廊,有科普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机制;社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要落到实处,实行专人结对帮教。
8、社区文化丰富。经常组织居民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广场文化、公园文化、企业文化、楼院文化和家庭文化活动,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并建立社区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制度;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综合性多功能室内文化活动场所。
  9、社区风尚良好。充分发挥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幢、文明小区等群众性创建活动的载体作用,不断提高市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水平;社区内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帮困”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社区内形成了“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正祛邪、邻里和睦、敬老爱幼、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的文明风尚和生活方式。
第三章  文明社区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市级文明社区每两年评选一次,由街道自愿申报,区文明委审核后向市文明委推荐。
第六条  市文明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推荐的文明社区进行考核验收,提出文明社区的推荐名单,在市文明委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发给奖牌和证书。
第七条 文明社区创建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顿改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年度文明社区的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发生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性质严重或当地影响较大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4、出现与市级文明社区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被命名的社区,每两年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社区创建水平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九条 对在创建文明社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有关单位可结合工作考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文明社区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领导。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及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托文明社区所在的区县文明办对其进行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及办公室,加强对文明社区的检查考核。要在各社区进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街道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4年12月6日

 


来源:南京市文明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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