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团体会员(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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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市政研会(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理事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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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情况(有特色的工作、面临的问题、打算和体会等)
可附页 单位盖章: |
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南京市政研会。在对外交往中称“南京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级各类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研究团体,是在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领导下,经过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南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和活动,为加强、改进和创新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南京市建设“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特色区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本着坚持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科学性、时代性和应用性,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并接受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大院7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及有关领导部门反馈信息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以课题研究和专题研究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应用理论研究;
(三)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总结、交流和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促进南京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 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的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吸收、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
(五) 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在政研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全市优秀政研会和政研会优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配合有关部门推荐全国、全省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优秀政研会和政研会优秀工作者,以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六) 与兄弟省市交流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方面的信息、成果和经验,研究、介绍国内外有关思想教育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科学成果,参加全国、全省的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活动;
(七) 对团体会员和基层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通过举办报告会、讲座、研讨会、培训班、参观考察等活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 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培训思想政治工作者,加强“南京市宣传思想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帮助他们开阔视野,丰富知识,促进思想政治工作者之间的思想交流和联谊,研究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情况,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
(九) 办好市政研会专刊(网页),编发研究成果和研究资料;
(十) 组织和参加有关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方面的学术交流,广泛建立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交往。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参加本会的团体会员组成:
(一) 各类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团体;
(二) 区、县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团体;
(三) 市、区、县有关系统(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团体;
(四) 其他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愿为实现本会的宗旨而工作;
(三) 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和活动,并取得—定成绩,具有一定影响。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根据需要聘请少量特约研究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认,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四) 优先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权利;
(五) 优先在本会有关会议和刊物(网页)上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需要按社团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的调查活动、联谊活动及其他有关事宜;
(四) 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研究论文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
(三) 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四) 审议会费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定本会的中长期工作计划,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由本会秘书处与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由1名副会长兼任秘书长),均由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与“南京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合署办公。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情况特殊时,可在常务副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荣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修养,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情况特殊时,秘书长可暂不为专职,但必须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上作报告或讲话;
(五) 组织研究解决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领导部门汇报、请示工作;
(三) 协调本会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调整、任职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决定;
(六) 提出本会业务部门的设置、调整方案,报领导机关研究决定;
(七)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处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各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南京市政府财政拨款;
(三) 主管单位资助;
(四) 会员单位资助;
(五) 南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捐赠;
(六)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 利息;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群众团体机关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发起单位会商、审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 月 日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探索》及《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的组稿通知
各市、省各行业(系统)政研会,各会员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充分展示2002年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我省思想政治工作的最新研究和工作成果,根据年初工作安排,今年底我会编辑出版《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迎接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现就组稿事项通知如下:
一、作者范围
必须是在我省境内工作,或工作单位的主体部分在我省境内的作者。工作单位虽在外省,但作品理论思考所依据的实践或作品描述的典型案例主要是我省某地区或某单位的工作的作者亦可自荐或被推荐。
二、作品范围
必须是2002年底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创作或发表的,之前作品原则上不再入选;经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会议交流、获奖的作品可获优先入选;作品内容涉及的范围主要以企业为主,但论述或描述机关、学校、农村、社区、社团、科研院所等思想政治工作的作品也将占一定比例。
三、作品要求
1.《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探索》的体裁要求包括论文、调查报告、典型经验介绍,其中论文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切忌就理论谈理论。
2.《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必须充分把握案例的写作特点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写作要求参考),必须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地描述案例的背景、过程、方式(操作)、效果,文字力求生动,真实再现活动或工作情境;案例要附简洁准确的点评。
3.每篇文章不超过5000字,没有语法错误及错别字,请仔细斟酌、认真校对。
四、其他要求
两书各拟收录50篇左右文章,各市、省各行业等不分配计划,择优录取。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即落实专人负责。《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一书,在我省尚属首次结集出版,所以更应抓紧进行。推荐材料须用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推荐。文字材料寄送省政研会秘书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委宣传部,邮编:210013);电子文本发到:szyh3732@sina.com。联系人:尤正义,电话:86634608、83392601-6411。推荐工作从5月上旬开始,全部推荐工作6月底结束。
(同时发南京市政研会信箱xcc3638644@163.com。联系人:陈专,电话:83606740/83605915/83638644。)
附:《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写作要求参考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案例》写作要求参考
一、关于标题
标题要求具体、鲜明,直接点出案例所写的那件事情本身,避免笼统。可以用事件作标题,或用主题作标题。标题要简单,不搞正副标题。标题要鲜明、响亮,有较强的概括性和统摄性,给人以比较深刻的印象。
二、关于背景
要交待清楚该项创新活动的背景和起因。一般背景描述是对案例涉及到的对象,包括相关人员以及事件发生的地点、组织机构、人员等的描述。特点事件背景是对与案例的事件直接相关的事物或人员的某些方面的详细描述。在对直接背景的描述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包括一定的冲突;2、要具体、明确;3、要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4、要能反映出思想政治工作的复杂性,揭示出人物的内心世界;5、要能反映出故事发生的特定的背景。
三、关于过程、效果
1.案例区别于一般事例的最大特点在于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围绕问题展开。通过案例运行的完整过程,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是案例的重点之所在。一般来说,一个单位只要是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好,就往往是有一系列措施和做法,成功之处也不只一个方面。但在编写案例时,却不能面面俱到,案例应紧紧围绕一件最有特点的事情来写,集中描写一个最有特色的做法。其他与该事情相关而又能起补充作用的事情,可以某种简要的叙述方式带出来,而不必做单独的介绍。对活动过程要写具体,包括它的几个环节,具体做法,步骤尽量写得详细充分,具有可行性。
2.为了读者易于了解案例,在叙述时应尽可能使语言简明、朴实,主线索明朗清楚,避免思路上分出许多岔子。与主题不太相关的话可少讲或不讲。
3.为了体现案例的客观性,本案例采用第三人称转述的方式。着重事情客观过程本身,尽量淡化在叙述本单位事情时特有的感情色彩。
4.必要时可用图表说明,并注明所引用材料的出处。
5.案例如涉及到具体人,一般隐去真实姓名,用某某代替。
四、关于点评(总结、分析)
对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解决方法等进行反思与讨论。这可以给读者带来很多思考,也可以为同样或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借鉴。包括:1、对问题解决利弊得失的分析;2、自身启示与体会;3、后续解决问题的设想;4、合情、合理的反思。点评要精练、精到,与时俱进,体现时代感。
五、案例基本格式
当前常见、常用的有:引言(概要描述)--案例背景--案例描述(过程、做法、效果)--案例反思(可写可不写)--专家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