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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开展“十佳服务明星”评选活动
2004-12-8 17:01:12

  为全力推进“创建文明城市、迎接十运盛会”工作,经研究决定,结合“服务品牌”的申报,市文明办、市商贸局联合在全市商贸系统开展“十佳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全面促进南京商贸系统文明行业建设。

  一、评选范围

  全市商贸业各大商场营业员、市商贸系统所属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服务员、市商贸系统所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美容美发师、市商贸系统所属摄影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摄影师。

  二、评选标准

  1、模范遵守法规制度,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报虚假价格,并能积极抵制误导、坑害、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受到消费者的普遍赞誉。

  2、认真履行商业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文明礼貌,在广大消费者及本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刻苦钻研业务,具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和丰富的商品知识,示范作用好,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4、坚持文明经商,注意个人形象及语言艺术,举止文雅大方,能用普通话接待好顾客,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5、积极参加企业一线的经营活动,勇于开拓,不断进取,完成个人经营指标,在本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评选步骤

  1、申报(2004.11.2—2004.11.15)

  各企业按照评选标准开展“服务品牌”(个人)候选人的推荐工作,于2004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评选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639306。

  2、初审(2004.11.16—2004.11.30)

  由评选工作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50名入围者。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入围的服务明星及他们的主要事迹材料广泛征求相关处室、商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40名商贸系统的“服务品牌”(个人)候选人。在此基础上,筛选20名入围者报市文明办、市商贸局“十佳”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产生“十佳服务明星”候选人。

  3、公示(2004.12.1—2004.12.10)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公示“十佳服务明星”候选人的简要事迹和照片,公布投诉电话,公示期为三天。

  4、审核(2004.12.10—2004.12.20)

  公示结束后,由市文明办、市商贸局综合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和考察情况,确定产生南京市“十佳服务明星”。

  四、表彰奖励

  在2004年底或2005年初召开表彰大会,向“十佳服务明星”颁发荣誉证书,各企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对“十佳服务明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商贸局

  200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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