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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工师协会章程
2004-12-3 16:3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南京市政工师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在中共南京市委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市政工师开展和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由政工师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政工师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政工师的意志,反映政工师的呼声,表彰政工师的业绩,保护政工师的权益。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和有效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服务,为提高政工师素质、加强政工师队伍建设服务,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和实现“两个率先”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7号楼市委宣传部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引导政工师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
  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大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讨。
  (二)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组织学习考察等形式,开展对广大政工师的政治理论和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政工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协同有关部门评选、表彰、奖励在政工专业教育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组织专家评选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为政工师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联谊活动,不断满足政工师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热心为政工师服务,关心政工师的学习和工作,反映政工师的心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广大政工师关心的问题,切实维护政工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适当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政工师以上(含政工师)专业职称的政工专业人员;
  (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助理政工师以上职称的(含助理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
  (三)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思想政治工作类荣誉称号,或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助理政工师。
  第九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参加思想政治
  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作为会员单位。各区县、系统成立的政工师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制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进修、考察和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和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本会给予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和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机、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秘书处、各机构和实体开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召集;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处理本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根据需要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
  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工作能力强;
  (三)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群众威信
  高;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审定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策划、组织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学习考察和各项文化活动,主持每年一次的协会工作例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一条本会为便于日常管理和开展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行业划分若干分支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和秘书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赞助;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支出
  (一)召开协会代表(工作)会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讨和交流;
  (三)编发学习资料;
  (四)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会员;
  (五)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费用;
  (六)日常工作开支。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兼任本会会计。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如有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
  下成立清理小组,清算经费收支帐目,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任务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3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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